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不過現(xiàn)實中,遭遇工傷的職工申請先行支付時并不順暢,困難重重。(11月9日《工人日報》)
工傷勞動者享受工傷“先行支付”難在哪兒?此前就有媒體報道,沒有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沒有可操作的標準和流程等,這使得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一度被擱淺。
工傷“先行支付”不應該“形同虛設”,更不能慢騰騰。一則,需要配套政策的更加完善。比如現(xiàn)實中,有的地方以缺少實施細則為由拒絕勞動者的申請。對此,如何彌補法規(guī)政策短板亟待引起重視。唯有勞動者、用工單位、相關社保機構等有規(guī)可循,才能避免工傷“先行支付”落實不力。所以,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亟待引起重視。
二則,積極嘗試建立工傷保險預支付制度。不必諱言,職業(yè)病診斷有一個過程,有的職工鑒定工傷后,原來的工作單位已經解散,這時就特別需要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救濟。于此,專家建議建立工傷保險預支付制度,就值得重視并積極嘗試。唯有讓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綠色通道”暢通起來,勞動者的權益才會更有保障。
三則,也需要利用好法律的力量。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應承擔起監(jiān)督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懲治制度運行過程中各種違法行為的責任;另一方面,誠如此前媒體建議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從法院執(zhí)行到實施先行支付制度之間的程序、辦法,切實解決工傷職工保障兌現(xiàn)的“梗阻”問題,這同樣有助于提升工傷“先行支付”效率。
此外,涉事職工也應該增強法律意識。某種意義上講,先行支付制度是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工傷勞動者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正因為如此,先行支付制度賦予了工傷勞動者法定權利。于此,工傷勞動者應該認清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唯有更多的工傷勞動者知曉這一制度,申請執(zhí)行這一制度,才能讓維權之路更暢通。
楊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