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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簽名與身份證名字不一致,借款人該不該還錢?

2022-07-07 23:45:56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趙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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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星報、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xomn.cn)、掌中安徽訊 (徐同進 陶武 趙永莉) 淮南市鳳臺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庭上被告蘇某珍否認借款事實,辯稱借條上不是其的名字,這可急壞了原告蘇某立,該怎么辦呢?

蘇某立與蘇某珍系同村村民,2012年11月12日, 因蘇某珍丈夫生病需要治療,向蘇某立借款10000元。后蘇某珍拒不還款,蘇某立找到村委會調(diào)解,要求蘇某珍還錢,但蘇某珍不認可該10000元是其所借,借條上的名字也不是其的名字,無奈蘇某立只能將蘇某珍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蘇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和村委會調(diào)解期間出具的情況說明。蘇某珍對蘇某立主張借款10000元的事實以及其所在村委會出具的蘇某珍與借條上蘇某某系同一人的說明均不予認可,且蘇某珍也不愿意就借條上的字跡進行筆跡鑒定。庭后,案件承辦法官又著便裝到村里隨機走訪群眾了解到蘇某某是蘇某珍以前用的名字。結合蘇某立出具村委會情況說明,可以證實蘇某珍與借條上的蘇某某系同一人。

鳳臺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蘇某立請求蘇某珍償還借款10000元,有借條、村委會情況說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佐證,訴求應該得到支持,遂判決蘇某珍償還蘇某立借款10000元。

蘇某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并在二審中申請對借條是否為其書寫進行司法簽字。經(jīng)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鑒定并出具意見,“傾向認為借條上的字跡與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所寫。”二審法院認為,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通過字跡鑒定和村里的說明等證據(jù),蘇某立能形成優(yōu)勢證據(jù),達到證明標準。于是維持了鳳臺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目前,該案已經(jīng)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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