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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乘電動車不戴頭盔,最高可罰50元

2022-09-28 09:32:20 來源:安徽審議《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編輯:田雙   

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xomn.cn)訊(記者 徐越薔)9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此次修改,我省擬明確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條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確,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托經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且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并向消費者提供購車發(fā)票、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電子商務平臺產品主頁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滿十六周歲

《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設區(qū)的市可以就佩戴安全頭盔的具體管理措施作出規(guī)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疾病。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后座使用安全座椅。乘車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以上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影響通行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

《條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確電動自行車相關的消防安全責任。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qū)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qū)域停放、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對違反該規(guī)定的行為,村(居)民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業(yè)主委員會和業(yè)主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報告。

違反該規(guī)定,擅自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妨礙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車通行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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