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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養(yǎng)老險安徽分公司:反保險欺詐知識解讀

2024-07-22 14:34:22 來源:平安養(yǎng)老保險公司   編輯:劉珍   

保險欺詐的定義

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非法經營保險業(yè)務類欺詐行為、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三大類。

最常見的保險欺詐,多指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

一、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

1、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2、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3、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4、惡意不實告知等其他情形。

二、非法經營保險業(yè)務類欺詐行為

1、非法設立保險公司

2、非法設立保險中介機構

3、設立虛假的保險機構網站

4、假冒保險公司名義設立微博、發(fā)送短信開展業(yè)務

5、非法開展商業(yè)保險業(yè)務、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yè)務銷售境外保險公司保單等行為

三、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

1、銷售非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的保單

2、假冒保險公司名義制售假保單

3、偽造或編造保險公司單證或印章等材料欺騙消費者

4、利用保險單證、以高息為誘餌的非法集資等行為

保險欺詐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詐騙罪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指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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